《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6]289号
各证券公司:
为适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需要,规范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保护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我会组织业内制订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必备条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客户据以建立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
二、试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增加和补充,也可做文字和条文的变动。但增补、变动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三、试点证券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当详细、具体,不得再采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有关事项加以约定。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在使用前应报我会备案。
四、试点证券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式样,制作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客户。
附件:
1、《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3、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式样。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各证券公司: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二、提示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三、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四、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五、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八、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九、提示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十、除上述九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应要求每个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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